在浦东新区一家猎头公司工作的王文杰最近觉得“生意”清闲了不少。临近年末,他每每主动联系“目标人才”,总有一些人犹豫不决。有些干脆直截了当地跟他开条件,“要跳可以,等拿了年终奖再说”。只因为这些问题,他发觉碰到“十万火急”的职位,需要多费不少唇舌,也不一定能让对方动心。
年底,确实有不少人萌生了辞职的冲动。职业发展空间、薪酬水平和追求工作生活平衡等因素都会让“打工族”考虑跳槽。但也有人因为担心拿不到年终奖等原因而选择继续“隐忍”。
调查发现,有三个问题始终掣肘年末白领的跳槽行动。作为猎头,你该怎么解决他们的顾虑?在此给猎头们举例做参考,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
问题一:年前离职,还能有年终奖吗?
王文杰最近根据客户公司要求,主动联系了不少目标人才。但他粗粗统计了一番,发现年末真正想跳槽的人比其他时间段少了相当一部分。
“最近有没有兴趣"跳"呀?”他总是不厌其烦地这样开腔,听到对方“打哈哈”,他便巴拉巴拉地讲了一堆目标职位的好处,然后追问,“为什么没兴趣呀?”于是,总有一些人会不紧不慢地接话,希望鱼和熊掌兼得,“等拿了年终奖再说吧”。如果有些人头衔较高,正好又有合适的职位,他便会多费唇舌一番。不过,通常情况下,他也清楚,在这种状况下,多说无益,了解了一下对方拿年终奖的时间,再去联系。
无独有偶,在交大“饮水思源”论坛上,网友“aggressive”最近也有些小烦恼。“刚刚接到一个offer,要我一月初去上班,但我又想拿现公司的年终奖,现公司年终奖的规定是今年仍在职的员工。假如我现在递交辞职报告(提前30天),公司会不会让我在明年前就走人,不给我年终奖?”“aggressive”同时表示,公司年终奖二月份才发,新公司不可能等那么长时间。而目前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里写明了拿年终奖的条件,一个是发生绩效评估,第二个是呆到今年12月31日,自己很担心一交辞职报告,年终奖就泡汤了。
“有些人就是有这样的担心,才事先跟猎头说清楚,避免遭遇此类尴尬。”王文杰这样说。
案例:离职一月后公司发年终奖
2010年12月,某公司职员周某向领导提出辞职。2011年1月,周某正式离职。2011年3月,周某得知公司在2011年2月发放了2010年的年终奖,故向公司提出其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虽然已离职,但也应当向其支付2010年度的年终奖。
公司表示,发放年终奖时周某已离职,故不同意他的请求。周某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度的年终奖。
争议:公司称年终奖不该给离职者,员工认为属上一年工资组成部分
公司认为,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周某已离职一个月。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年终奖的约定,故对于一名已经离职的员工,公司没有为其发放年终奖的依据。故要求仲裁庭驳回周某的请求。
周某认为,年终奖是公司对于员工上一年度工作的奖励,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他在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已离职,但公司也不能因此克扣其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而应当根据其在2010年度工作表现,发放其年终奖。
裁决:年终奖是劳动报酬一部分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支付
仲裁委认为,公司在2011年2月发放的奖,明确为2010年度的年终奖。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奖应当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2010年度,周某一直在岗工作,不能因为劳动者在发放奖金时已离职而单方不予支付。经过调解,公司同意按周某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其3个月工资的年终奖,周某也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