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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正式启动“混改”
   2014-09-15 11:43:29    文字:【】【】【

昨晚,中国石化(600028)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销售公司)与25家境内外投资者于9月12日签署《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拟由全体投资者以现金共计人民币1070.94亿元(含等值美元)认购销售公司29.99%的股权,中国石化放弃就此次增资享有的优先认购权。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中国石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式启动。

解读

引外部资本 激发企业活力

对于引入25家机构“分享”销售业务,中国石化在公告中表示:通过引入外部资本,促使销售公司推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的运行体制和管理机制,激发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国石化公告还称,通过深入挖掘销售公司的价值,使中国石化的企业价值得到提升;通过引入外部资本,有助于中国石化改善整体的资产负债结构;通过与投资者的深入合作,有助于中国石化借鉴投资者的先进理念与经验;通过推行销售公司的市场化改革,促进中国石化整体的公司治理与体制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从而增强中国石化的整体竞争优势。

透视

为啥参股比例不能超30%?

根据中国石化2014年2月1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决定,中国石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社会和民营资本持股比例不超过30%的情况下,确定投资者、持股比例、参股条款和条件方案,并组织实施销售公司的参股方案。

参股比例为什么不能超过30%?对此,中国石化发言人吕大鹏解释称,30%是指目前董事长得到的授权是“持股比例不超过30%”。如果在以后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外界资本非常踊跃,参与状况比较好,那么经过董事会审议后也有可能提高社会和民营资本的持股比例。

此前,中国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其实没有人规定多少参股比例,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股权)卖多少从董事会到国家都没有限制,但目前决策层可能有一个共识,就是我们不能低于51%。”

30%是不是太少了?毕竟,中国石化对销售公司依然控股,民企会不会没有话语权?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任浩宁认为,如果民资参股与经营无关,只是财务投资,只是分享垄断带来的利润,这样无法激发市场活力。

而傅成玉则表示,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决策在董事会,拥有30%的股份,在董事会的占比也是30%,“同股同权”。

背景

销售公司 资产优良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简称销售公司)资产质量优良。销售公司设立于1985年,主要负责中国石化所属生产企业成品油资源的统一收购、调拨、配送、结算和优化等。

今年4月,中国石化实施销售业务内部重组,将31家省级分公司及其管理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中石化(香港)航空燃油有限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全部注入到销售公司。

截至今年4月30日,销售公司总资产为3417.58亿元。2013年,销售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98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1亿元;2014年1-4月,销售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76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亿元。

“从资产角度而言,销售公司资产是比较优质的。目前,市场普遍愿意给出的PE在10-15倍之间。”之前,一位石化行业分析师曾对中国证券报记者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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