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挖断3条光缆被判赔公司9万多元
摘要: 因为施工时挖断一通信公司的光缆,施工人员张某才和一家房地产公司被告上法庭。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才是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张某才必须为挖断的3条通讯光缆买单。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才被判赔偿通信公司损失91780.47元。
2012年12月6日,张某才在三角镇为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工程施工时,将位于该镇爱国市场旁的3条光缆用顶管顶断,造成11个基站中断提供电信服务。事发后,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民警主持下,通信公司和张某才达成《赔偿协议》。事后,经通信公司管线维修单位报价,修复顶断的光缆需要材料费、人工费合计91780.47元。张某才这才意识到自己闯下大祸,随后拒绝了通信公司的索赔要求。
通信公司把房地产商和张某才一同告上法庭,但地产商辩称涉案工程是当地招标的市政工程,张某才也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张某才没有到庭答辩,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房地产商在案中是否需要担责?
法院认为:张某才在赔偿协议中签名确认表示愿意赔偿,从赔偿协议来看张某才明确施工方是其个人,并没有显示他是该公司的员工,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工程是由房地产公司发包或委托给张某才施工的。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才在施工中将原告的光缆损坏,是案件中直接的侵权人,遂判决张某才赔偿通信公司9万余元。
通信公司把房地产商和张某才一同告上法庭,但地产商辩称涉案工程是当地招标的市政工程,张某才也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张某才没有到庭答辩,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房地产商在案中是否需要担责?
法院认为:张某才在赔偿协议中签名确认表示愿意赔偿,从赔偿协议来看张某才明确施工方是其个人,并没有显示他是该公司的员工,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工程是由房地产公司发包或委托给张某才施工的。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才在施工中将原告的光缆损坏,是案件中直接的侵权人,遂判决张某才赔偿通信公司9万余元。